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招生管理和就业服务办法

来源:哈尔滨技师学院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19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技工院校。

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落实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各技工院校要全面贯彻国家就业方针、国家教育方针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技能人才培养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技师学院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综合基地,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高级技工的任务,也是本区域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平台。高级技工学校承担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和开展各类职业培训的重要任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中坚力量。普通技工学校在主要承担中级技工培养任务的同时,应积极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成为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注重内涵发展。各地要处理好扩大规模和内涵发展的关系,指导技工院校在注重改善办学条件,保持适度办学规模的同时,强化内涵发展。要通过深入实施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加强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技工教育培训能力,实现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双提升。要根据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结合技工院校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特点,坚持能力本位的办学理念,通过加强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社会能力培养,开展职业指导、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就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各类技工院校要创造条件晋档升级,凡是符合高级、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院校,应由所在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及时申请晋级,以提高毕业生待遇。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其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各技工院校招生就业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办学水平和学校质量检查评估活动,加强对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定期组织进行技工学校合格评估,继续实施省级重点技工学校两年复评制度。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加大招生工作力度。组织实施全省技工院校扩招计划,每年定期举办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并形成制度安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劳动力需求、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能力,加强与教育部门直辖市配合,指导技工院校做好招生工作。要利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招生宣传工作网络,依托街道社会和乡镇(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建立一支技工院校招生信息员队伍。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技工院校专门招生窗口,开展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常年招生。

第八条  技工院校根据市场需求、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生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招生录取办法。招生计划应在招生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技师学院的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应达到6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应达到50%以上,技工学校每年开展社会培训人次应高于学制教育在校生数。

第十条  技工院校招生可采取考试入学,也可实行注册登记入学,具体办法由招生院校决定。各技工院校可根据考生生源情况在春、秋两季组织招生。

第十一条  招生报名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

(一)  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  初中、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及以上学历;

(三)  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直接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4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2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期限为2年。学生学习期满且毕业成绩合格者,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开展多元办学。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进一步创新技能人才培养途径。要注重发挥多方面力量开展技工教育培训;要指导技工院校由注重学制教育向多元化技工教育培训转变,由注重学校教育功能向技工教育培训、技能水平评价和就业指导服务等综合性功能转变。各类技工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展多元招生渠道,在坚持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青年求职人员开展学制教育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积极扩展培训对象,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

第十四条  大力加强涉农专业建设,面向农村一线农民为主要对象,开办全日制技工教育学制班;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要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减免学费。鼓励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技师学院举办的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教育,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取得技师学院毕业证和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  积极推广“高级工大专班”、“高级工预备技师连读大专班”的招生模式,争取与成人高等教育院校联合办学,为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创造条件,使学生毕业同时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本科或专科毕业证和高级工或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  各地应指导技工院校按招生规定,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生学籍注册并加强监督检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收取招生费,下发毕业证书。如新生有退学或其它特殊情况,各学校应在上报电子档案的一个月内重新报请省厅修改,逾期不予修改。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综合考评结果,于春季招生工作开始前,公布有招生资格技工院校的名单。

第十八条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45号)的规定,技工学校每招收一名新生需交100元招生费,按省市各半的分成比例,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应缴的部分缴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专户。

第三章  就业管理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毕(结)业生就业应实行推荐就业、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同时,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二十条  为保证毕业生质量,树立我省技工教育毕业生形象,各技工院校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毕业:

(一)综合素质测评合格,专业课成绩及格;

(二)取得所学专业直接相关的技能证书;

(三)无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虽受前述处分但在申请就业前已被撤销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完成学业,经考试、考核及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教育处核实后,颁发毕业证。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学生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在省技工教育信息平台网站数据库中查询。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在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探索开展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价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积极探索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根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第二十四条  毕业6个月以上,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到户籍(暂住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以下相应就业扶持政策: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和免费职业培训。

(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享受《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号)的相关政策。

(三)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包括失业登记的技校毕业生可享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黑政发[2009]11号)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抓好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将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各地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和信息发布效能,指导技工院校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凡省级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都要设立学生就业指导机构,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服务。要建立学校与企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有效合作机制,积极与企业建立校企联合的培训关系,与企业签订长期用工协议。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学校应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成绩、在校期间的各方面表现等进行综合审查,择优推荐就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对招聘单位的性质、资信、用人条件、用工机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依法与招聘单位签订协议。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对毕业生加强指导,帮助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就业竞争意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创业能力,更好地发挥特长优势,提高就业质量。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由所在学校填写相关材料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指导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技工院校毕业生派遣通知书(省直属技工院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负责将其户口和档案迁往家庭所在地,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按毕业生派遣手续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毕业后两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不再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

第三十条  做好就业跟踪服务工作,建立毕业生跟踪档案,及时了解毕业生的工作适应情况、业务实践等情况。并对毕业生就业单位进行回访,根据用人单位反馈意见改进教学。对于达不到培养要求的要免费进行再培训,以质量保就业。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省技工教育信息平台网站上,为全省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有效就业信息服务;举办技工院校毕业生招聘会;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等。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  将各技工院校招生就业工作情况作为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根据考评结果,兑现奖惩。

第三十三条   负责技工院校招生、就业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技工院校招生、就业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抵制不正之风,严肃招生纪律,坚决反对舞弊行为。对于违纪考生,违纪事件及违纪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凡以前制定的招生、就业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同之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