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技工院校实习管理规范

来源:哈尔滨技师学院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1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主要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

第三条  实习是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学生实习考核的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职业和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

第四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类实施”的原则,指导本地区有条件的技工院校申请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逐步形成以省级基地为骨干,市县级基地为基础的培训网络,实施形式多样,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技能培训。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实习。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是管理和责任的主体。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六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学生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必须由家长担保、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习。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议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

第九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相关补贴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相关补贴应该直接发放到实习生本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学生的实习补贴。

实习单位支付给实习学生的相关补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与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可派人实地考察。实习学生较多的学校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本校所有学生的实习管理,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必须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语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校学生实习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能处室要加强对学校实习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将实习工作的管理纳入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