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5〕105号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4日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努力营造有利于复合型、专业化人才成长的客观环境和发展空间,促进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在现岗位5年(含)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须提供佐证材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所在市(地)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可以申报相应的职称。
(一)获得相应专业技术领域市(地)级以上(含行业和行业协会)科研成果奖励人员;
(二)相应专业技术领域发明专利被开发转化,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人员;
(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研究成果被采纳、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人员;
(四)参与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人员;
二、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0年(含)以上并被聘在现岗位5年(含)以上、年龄46岁(含)以上,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考核报告和“岗位任职合格证明”(详见附件),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所在市(地)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确已掌握现岗位专业基础知识并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可以申报相应的职称。
三、在高等院校、高职高专系统进修学习本专业主要课程,由学校出具成绩合格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相应的职称;
四、参加以往年度我省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成绩合格,可以申报相应的职称。
附件:岗位任职合格证明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23日
下载附件:
黑人函[2015]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