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劳动纪律考核补充规定

来源:组织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9日

    为切实落实职工休假权利,规范休假行为,明确休假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职工休假管理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对学院劳动纪律考核规定进行补充。

  一、考勤范围

  考勤范围包括学院在编及外聘(雇员)在岗人员。

  二、请假类别及考核办法

  (一)产假

  1、按2016年新颁布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2、女职工产假和产妇配偶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院内结构工资。

  3、女职工哺乳时间,1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准2小时喂奶时间。

  (二)婚、丧假

  1、按新颁布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2、婚、丧假只限婚丧时使用,不能提前或事后使用。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4、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假期期间不享受院内结构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三)探亲假(适用于在编职工)

  探亲假是指与配偶或父母长期远居两地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

  1、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

  2、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3、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是指自幼抚养职工成长的生父母、养父母或继父母,不包括职工的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

  4、若路途较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适当给予路途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6、学院教职工探亲假均须在每年的寒、暑假期间休假,不允许在岗期间休探亲假。

  (四)临时请假

  凡请假时间每次在两小时以内的均属临时假。超过2小时到半个工作日的按半天假处理,连续请假进行累加。请临时假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如遇特殊原因自己不能事先请假的,须委托他人填写假条,办理请假手续,无假条的按旷工处理。临时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迟到、早退、旷工

  职工未请假晚来上班视为迟到;未请假提前下班视为早退;超过1小时及以上时间未请假不上班、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无故脱岗者视为旷工。

  1、在编和雇员职工每月迟到、早退累计6次,减发当月2%院内结构工资;7次以上(含7次)减发当月50%;10次以上扣发100%院内结构工资。

  2、非雇员聘用人员每月迟到、早退累计6次按一天基本工资的50%扣发;7次以上(含7次)减发当月基本工资的50%;10次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3、学院在编和雇员教职工无故旷工1天,减发本人当月50%院内结构工资;无故旷工两天以上,减发当月100%院内结构工资并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直至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4、非雇员长聘教工无故旷工一天,扣罚双日基础工资,连续2天以上予以辞退。

  (六)教师空课及值班空岗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七)在编职工休病事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聘用(雇员)人员连续休病事假一个月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八)学院教职工要认真履行指纹考勤规定,每天要进行上、下班两次指纹考勤,每月如发现有两次忘记指纹考勤现象,或每日仅指纹考勤一次,将按照本规定的迟到或早退进行处罚。

  (九)享受哺乳期待遇的女职工,每天要进行上、下班两次指纹考勤。

  (十)学院教职工长期休假后销假,需在放寒暑假前一个月办理销假手续,否则禁止销假。

  (十一)以上各类假遇法定假日及寒暑假均不顺延。

  (十二)本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