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技师学院(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8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对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可委托党委委员(或党委指派人)进行谈话和函询。

第三条  谈话和函询的內容:主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廉洁从政等内容交换意见,研究问题,提高党风廉政意识,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使学院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              

   (一)了解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

   (二)了解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了解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项措施等情况。

   (四)研究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其它需要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

    第四条 谈话和函询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谈话和函询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将谈话和函询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党规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

    第五条 谈话和函询方式

   (一)廉政谈话,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或干部调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1、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有关规定,针对岗位特点对其提出具体要求。

2、结合不同岗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对规范权力行使、开展作风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

3、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决策制度等,并自觉接受监督。 

   (二)提醒谈话,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不廉洁行为,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

1、根据有关反映,要求干部就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

2、提醒干部对有关问题加以注意,做到早发现早纠正,并做好类似情况的预防工作。

3、提醒重要岗位干部经常性梳理廉政风险点,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做好风险预警和防控工作。

(三)诫勉谈话,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

1、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2、要求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

3、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报告,表明对问题的认识,认真查找工作出现错误的根源,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办法。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谈话函询,在反映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1、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左证材料,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按时上交有关材料,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

    2、被组织函询人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1、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认为需要由本人解释、说明的。

     2、日常监督、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由本人说明的。

     3、上级组织转来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配合落实的。

     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问题。

     第六条 谈话和函询办法

 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一)谈话和函询要经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并事先发出通知,明确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谈话人。

   (二)谈话人对谈话内容要认真做好准备。对存在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同时也要耐心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并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三)被谈话人应该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如实作出回答,对明确要求改进和纠正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纪委书面报告结果。

   (四)与组织、人事部门搞好衔接,谈话的相关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五)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对被谈话人提出的谈话要求和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要做书面谈话记录。

   (六)谈话和函询结束后,由谈话记录人和被谈话人整理谈话所形成的相关材枓,经被谈话人本人核实后要及时归档。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谈话和函询的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谈话和函询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进行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报到谈话人处。对谈话和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它关于谈话和函询内容的有关规定等同时废止。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