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技师学院行政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8日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各类行政印章的管理,维护学院的行政权威和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印章的范围

本暂行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哈尔滨技师学院”(含钢印)、院领导公务名章、“哈尔滨技师学院办公室”、各单位行政公章以及业务专用章。

二、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

学院各部门需刻制印章,必须提出申请,经人事教育处及相关部门核对机构名称后,送学院办公室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由学院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二)印章的规格

印章规格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印章的启用

各单位印章正式启用前,需由学院办公室行文通知、留存印鉴备案方可启用。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四)印章的停用

印章破损或有关单位变更名称、隶属关系等,印章管理人应在领用新印鉴时将原印鉴交回学院办公室,以旧换新。收回的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须院领导批准,2人监销。

(五)印章的保管

1.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印章管理人员保管使用印章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办理。管理人员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代存代管,调任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2.各类公章一般不得带出院外,如因招生等情况需要外出用印,必须经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院领导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印章到场监印;或由用印单位办理借用手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六)印章的使用要求

1.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印章。因管理和使用印章不当,给学院、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2.各类公章必须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不得超越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

3.凡用印必须按程序办理用印手续,监印人应亲自用印,用印前须认真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记录印章使用情况,并留存备查。各职能部门不得委托非本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用印手续。

4.不得在空白表格、证书、信笺或其他空白件上用印。特殊情况确须办理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由使用部门经办人领用。使用后应及时到院办核证。

5.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6.在使用院级印章时,如遇特殊情况,由办公室负责人与分管院领导商量决定。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哈尔滨技师学院”钢印

仅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的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

(二)“哈尔滨技师学院”印章

1.以院行政名义向院内、外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以学院名义发放的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录取通知书、请柬、奖状等;

3.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4.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6.以学院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7.其他公文。

(三)院领导公务名章

1.用于证件、证书、聘书;

2.用于有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用于以院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

(四)“哈尔滨技师学院办公室”印章

用于以院办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五)系部、处室印章及业务专用章

主要用于在自己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院和院领导的请示、报告,与院内各单位及院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

四、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院级印章

1.以学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种公文,由学院办公室凭院领导在“发文稿纸”上的签字用印。

2.各类证件、证书、录取通知书、聘书、请柬、奖状等常规性用印必须由各有关职能部门造册,凭学院正式发文或用印申请单,到院办办理用印手续。用印时,须将名册一份留存院办备查。

3.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各种申报材料、职称(务)申报表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签批后,由该职能部门派专人到院办用印。

4.科研申请报表、报告、鉴定书等,由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到院办用印。

5.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凭部门负责人签字或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用印。

6.因公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审查等,由人事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同意,由有关职能部门到院办用印。

7.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必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学院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8.办理各种报建手续须加盖学院印章的,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9.单位办理银行开户手续,须经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同意,方可盖院章。

10.办理机动车辆年审、减免税费、保险等,填写用印申请单,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到院办用印。

11.需开具学院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院内各类人员,凭领导签字的有关文件或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的用印申请单,方可开具院级证明、介绍信。

12.教职工因私需要学院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院印的,须凭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的材料或用印申请单,到院办用印。重要事项应送分管领导签字。

13.非本院教职工或有工作单位的本院教职工亲属外出或其他事由,不属学院及各部门出具证明的范围。极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学院出具证明并加盖印章的,应填写用印申请单,经教职工所属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签批后,方能办理。

14.凡属于学生事宜的介绍信和证明,凭学生证或系部证明,到学院办公室开具正式介绍信或证明。已毕业学生因毕业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补办毕业证明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学籍管理部门及档案室出具的档案证明材料,报分管院领导签批,在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经办部门人员方可到院办登记用印。

15.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申请表由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到院办用印。

16.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材料,由学院计生部门审核到院办用印。

17.其他特殊情况,须院领导或院办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二)院领导公务名章

使用院领导的公务名章,除已经其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本人同意。

(三)学院办公室印章

以学院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等,在院办职责范围内,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各单位印章及业务专用章

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可参照上述规定和本部门职责范围、权限制定本部门印章及业务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并报学院备案。各单位公章及业务专用章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使用本单位公章及业务专用章前应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对院外使用的,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五、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