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1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省农垦总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 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1号)、《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2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全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及推荐要求

     (一)本次评审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1号)执行,评审工作采取专家评议方式进行。申报推荐和材料呈报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号)执行。

     (二)全省各技工院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师进修学院、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均可参加职称评审。

     (三)学校管理人员参加职称评审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校级领导授课或听课时数至少达到一线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中层教学管理干部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1门课程,授课时数至少达到一线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二分之一。管理人员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总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参评人员计算副高级受聘任职资格年限以2019年8月31日为受聘截止日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日期从2019年9月1日算起。

     (五)各市地人社部门和各省直主管部门要坚持评聘结合原则,严格按照各院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控制各公办技工院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推荐参评正高级职称人员数量,做好各院校申报人员参评材料的初审工作,认真落实推荐要求、履行推荐程序,将最终确定的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并认真填写《拟评人员名册》(附件1),同申报材料一并呈报。

  二、申报材料内容

     (一)市地人社或省直主管部门需提供材料

  1.单位推荐报告1份。以市地、省直主管部门为单位上报推荐报告,不单独受理县(市、区)推荐报告,推荐报告包含推荐委员会人员构成、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及公示等相关情况。

  2.《拟评人员名册》一式2份,附WPS文档电子版。

     (二)申报人员需提供材料

  1.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填写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同级改职人员在评审表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并填报《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附件2)一式2份。

  2.申报人员提供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填写下载的《个人信息确认表》,需个人签字并由工作单位盖章确认。

  3.申报人员在证明学历时,需提供有效的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关材料。

  4.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需提供《黑龙江省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或《岗位任职合格证明》(附件3)。

  5.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6.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兑现审批表。

  7.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8.《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授课情况证明材料、有效论文、论著、成果证书、业绩材料等。

      上述材料均需原件,并装订成册。第一册,申报资格材料(材料中第1-7项),需在封面处粘贴《申报资格材料目录》(附件4);第二册,评审条件材料(材料中第8项),需在封面处粘贴《评审条件材料目录》(附件5)。

  三、呈报材料时间、地点

  呈报时间:2019年11月19日至22日

  呈报地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1308室(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联 系 人:李双春,电话:0451-87130566。

  四、有关要求

     (一)评审材料申报时,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本人实际授课情况佐证材料(如教学进度计划表、课程表、教案等),材料中必须体现能独立承担的课程数量、完成的教学循环数量、平均每年实际授课学时数量等数据,证明材料由本人签字,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校级领导需提供相应的授课或者听课材料(听课任务表、听课记录等)。

     (二)参评人员中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的,按照《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函〔2015〕105号)执行。

     (三)各推荐院校和院校主管部门要强化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五公开、一展示”制度,做到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评审结果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推荐院校进行展示。要设立推荐委员会,成员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低于三分之二;被推荐人员须为本院校在岗人员,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推荐院校要将推荐人员名单在本院校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推荐至院校主管部门。

     (四)按黑价联〔2017〕30号文件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为300元/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五)职称评审通过“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组织实施,各院校需同时申报数据和纸质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申报人员按要求在网络平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部门用户版本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58976520。

     (六)严格执行申报材料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对学历、经历、岗位聘用、申报渠道、业绩成果、能力水平等申报材料造假抄袭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七)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人社厅门户网站公示,申报人员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及时反馈至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处。

   

      附件:1.拟评人员名册

            2.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3.岗位任职合格证明

            4.申报资格材料目录

            5.评审条件材料目录

           (以上附件可在黑龙江省人社厅门户网站下载)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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