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3日

为切实做好我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和《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5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

3.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4.坚持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设置正高级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2.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充分体现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实行师德“一票否决权”。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论文不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将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参与教材开发和教学研究情况、指导学生实习的成果、专利成果、教案等作为评价条件。不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2.实行统一评审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附后),各地人社部门、各技师学院要按照《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开展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自评直聘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技工院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校评审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内标准。

3.向优秀人才倾斜。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具体标准和申报程序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4号)规定执行。对于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中级以上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明确评审权限。省人社厅负责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各市地人社部门负责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省属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职称确认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技师学院自行组织开展本校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自评直聘工作,自行制发任职文件、颁发聘用证书,可为与本校建立正式人事关系(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的编制外聘用教师评聘职称,执行全校统一的职称政策、推荐程序、评价标准和聘用手续,主体责任由学校承担。年度评审前将参评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提交其档案所在人才服务机构,经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后参评。评审通过人员由学校制发任职文件、颁发聘用证书(享受岗位待遇),并负责将评审通过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评审材料送达其档案所在人才服务机构,存入个人档案。上述人员流动到其他单位时,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政策由相关单位为其换发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各市地、各技师学院要将副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及时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将加强对自评直聘工作的监管,不得未经批准下放职称评审职能。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评直聘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2.加强评委会建设。各级负责组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的人社部门、技师学院,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43号)具体要求,组建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加强评委会日常管理,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3.改进评价方式。积极探索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材料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四)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技工院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人社部门和主管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在空岗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各级人社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技工院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方式,在空岗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与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对应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要结合技工院校办学规模、办学层次、技能人才培养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要从严控制,稳慎推荐,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中的正高级教师所占比例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大体相当。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市(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技工院校老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各人社部门、各技师学院要结合实际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认真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评价办法、评审程序和配套政策等做出具体规定。各层级新的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开展。

(三)强化监督,确保公平。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技工院校教师切身利益,各市地人社部门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在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师进修学院、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