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

来源:党群工作部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引导学院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四条  学院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做破除封建迷信、厉行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近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第六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规定,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婚礼标志车队和殡葬标志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8辆。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礼、葬礼,执行报告备案制,实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统一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单》。婚礼事宜于15个工作日前填报。葬礼于事前口头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具体操办情况。领导干部应按时、如实向学院纪委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第八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准大操大办。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以各种名义分批次、多地点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借机敛财。严禁收受或索取管理及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

(四)不准举行和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五)不得借参加婚丧喜庆事宜之名,影响和干扰正常工作。

(六)不准借工作变动、职务升迁、出国出境、生病住院和病愈出院之机进行除亲属之外任何形式的吃请招待以及收受礼品、礼金等。

(七)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应于事后15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一个月内登记上交学院纪委,并由纪委向院党委汇报情况,按上级规定统一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纪委应当调查核实:

(一)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在学院内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收到群众实名举报的;

(六)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以权谋私、借机敛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抵制和反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要切实履行对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打招呼、进行警示提醒;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对本部门的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问三责”,追究当事人、部门领导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为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行为,学院纪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85911150

举报邮箱:2290148672@qq.com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学院《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

附件:《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申报单》

  

  


                                  中共哈尔滨技师学院(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申报单


注明:1、本表须提前一周填报。

          2、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部门存档,一份报学院纪委备案。





  

下载附件: 2615103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