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八项纪律”〉的通知》通知

来源:党群工作部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8日

各部、处室、系:

近日,省纪委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八项纪律” 〉的通知》(黑纪发[2016]5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院党委、纪委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此项文件精神,履职尽责,现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

  附: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八项纪律”

  

  

                                                    党政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八项纪律”

  

  1. 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2.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3. 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营利活动。

  4. 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5. 不准打听、泄露或者扩散执纪中尚未公开的信息。

  6. 不准违规干预、插手或者影响执纪执法司法活动。

  7. 不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者履行监督责任不力。

  8. 不准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应当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