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6日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和开支标准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分项核定。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40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条  培训经费按照综合定额标准和培训天数核定。培训时间在15天以内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半天。

  第十一条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四)上述范围以外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政府采购机制确定培训机构。

  严格控制各单位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以外组织培训。确需到哈尔滨市行政区域以外组织培训的,需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安排公款旅游、会餐或宴请、高消费娱乐和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摊派、转嫁培训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以及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此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