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分散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哈财采〔2015〕487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实施分散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情况的,预计采购时间应安排在一季度,并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确定的预计采购时间,提前1个月申报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复杂确需延长申报采购计划时间的,申报采购计划最迟不得超过预计采购时间1个月。
二、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原则,可依法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不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市直及区级各单位为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组织管理,依据2012年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规定,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或制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主要制定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并对岗位职责权限、相关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和内部审核、验收管理、质疑投诉答复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业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需求制定、项目实施等组织工作,强化对分散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未成立采购工作组的单位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
四、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查询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条件、设施等相关情况,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五、采购人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申报分散采购项目计划,经主管预算单位对分散采购计划中的采购品目的数量、金额、技术参数和要求、采购方式等进行审核,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核准后,财政部门业务处将分散采购计划下达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取非招标方式组织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组织实施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等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分散采购项目选用评审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七、对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的工程、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采购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未达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的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工程,应依法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八、采购信息公告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规定进行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更正事项及采购合同等采购信息应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对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信息,应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时公开发布。
九、采购人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录入采购信息,并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采购人应加强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管理,应依据分散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供应商投诉,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十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将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分别妥善保管(采购人保管档案材料正本)。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