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列出。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纳税义务人
根据《个税》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及其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如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根据《个税》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根据《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4、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根据《个税》第四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包括: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我国个税起征点调至3500元,即按每月个人所得额超过3500元的部分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正常薪金所得税计算方法:
根据《个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总额 — 应扣除费用— 起征额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见附表1) — 速算扣除数 — 财政代扣代缴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个税》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当月收入总额低于4000元
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800)*税率(见附表2)
如果当月收入总额不低于4000元
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1-20%)*税率
下面结合以上的规定举例说明
假设某人的月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4500元,当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为12000元,财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20元
应纳税所得额 =4500-3500=1000元
个人所得税 = 1000*3%-20=1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除以12,其商数1000元确定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3%-0=360元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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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
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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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
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