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校建设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央)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09日
禁止使用相关规定
摘自《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用于教师培训进修的费用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10%。
2.中央专项资金用于硬件部分的经费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20%。
3.单位设备资金总值不超过20万元。
4.餐饮费等招待费用由建设办统筹安排,可从学校自筹资金项目中开支,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严禁开支招待费。
5.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能用于专职人员引进及校内专业带头人或双师骨干教师的福利性补贴。
6.未经学校批准的加班费、补助费、劳务费、奖金一律不予发放。
7.不属于项目建设的办公经费、教学经费、工资奖金、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不能使用项目资金。
8.未经申请批准的超出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或定额的费用不能开支。
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
“两创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