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6日

   各部、处室、系: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遵循“平等、对口、节约、周到、保密”的原则,使客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二)坚持办公室归口管理与对口部门接待相结合的原则,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办理学院重要接待事务;对涉及教学、教育等业务性较强的接待事务,应按院领导要求,由办公室安排相应部门负责对口接待。

   二、公务接待分工

  (一)来学院视察和访问的国家、省(部)、省厅、市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和办公室负责接待;省厅、市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所属的职能部门,由学院分管领导和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接待。

  (二)兄弟院校主要领导来访,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与学院主要领导沟通并负责接待;其他来访者,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接待。

  (三)来学院访问的外宾,由学院主要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待。

  (四)由学院邀请前来讲学的教授、学者视内宾或外宾分别由邀请部门或组织部、人事部门负责接待。

  (五)因招生、就业工作需要来院的客人,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或有关就业管理人员负责接待。

  (六)其他公务接待,由业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对口不明确的,报请学院领导审定后执行。

  接待工作,包括来宾的联络、交流、考察、就餐等迎来送往的所有事务。

  三、公务接待标准

  根据接待目的、对象、经费开支等具体情况,学院接待分为工作餐、一般宴请、重要宴请三个标准。

  (一)工作餐:用于接待因洽谈业务、联系工作等原因来访的一般性人员,不安排酒水,地点安排在学院教工食堂,用餐标准为10元/人·餐;上级领导到学院考察需用工作餐时,用餐标准为20元/人·餐,不安排酒水。

  (二)一般宴请:在学院教工餐厅宴请来访人员,由职能部门或分管院领导陪同时,按中餐30元/人、晚餐40元/人的标准安排,以上标准均不含酒水。

  (三)重要宴请:主要用于接待重要客人和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在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按50-70元/人标准执行(不含酒水),一般安排在学院教工餐厅或酒店。特殊重要公务接待,由院办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安排。

  四、公务接待要求

  (一)学院宴请原则上安排在院内教工餐厅。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标准接待,严禁擅自提高宴请标准。

  (二)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及酒水费用。宴请时,陪客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来客人数的30%以下。各类宴请酒水原则上不超过接待标准的30%,一批客人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

  (三)各部门在学院内教工餐厅宴请客人的,根据接待标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与学院食堂科联系落实;在酒店宴请客人的,根据接待标准与院办联系落实。学院领导在学院内教工餐厅宴请客人的,一般通知院办,由院办根据标准做好落实工作。就餐后由院领导签单,并注明宴请单位名称,费用。二个及以上院领导宴请客人的,由院办负责签单,在学院公共接待费中列支。接待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学院安排的招生宣传、大型校园就业招聘会、学生军训等项目,按项目申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主要领导审批的方式履行程序。

  五、其他要求

  (一)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国八条、省九条、市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来宾住宿费自理。

  (三)来宾的旅游及各种娱乐费用自理。

  (四)公务接待中不赠送礼品。

  六、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3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公务接待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机构

  

  公务接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郑  喆   刘智勇

  副组长:

  杨  薇   解平华   黄绍起

  公务接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

  杨  薇(兼)

  副主任:

  李新生   韩  薇   王克新

  成  员:

  王丽君   孙振莉   王亚坤   崔  滨  阮树平

  于占海   柏安吉   刘长林   孔秀凡  原  丽

  张东东   李宏军   张  莉   王显怡  王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