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各部、处室、系: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遵循“平等、对口、节约、周到、保密”的原则,使客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二)坚持办公室归口管理与对口部门接待相结合的原则,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办理学院重要接待事务;对涉及教学、教育等业务性较强的接待事务,应按院领导要求,由办公室安排相应部门负责对口接待。
二、公务接待分工
(一)来学院视察和访问的国家、省(部)、省厅、市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和办公室负责接待;省厅、市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所属的职能部门,由学院分管领导和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接待。
(二)兄弟院校主要领导来访,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与学院主要领导沟通并负责接待;其他来访者,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接待。
(三)来学院访问的外宾,由学院主要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待。
(四)由学院邀请前来讲学的教授、学者视内宾或外宾分别由邀请部门或组织部、人事部门负责接待。
(五)因招生、就业工作需要来院的客人,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或有关就业管理人员负责接待。
(六)其他公务接待,由业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对口不明确的,报请学院领导审定后执行。
接待工作,包括来宾的联络、交流、考察、就餐等迎来送往的所有事务。
三、公务接待标准
根据接待目的、对象、经费开支等具体情况,学院接待分为工作餐、一般宴请、重要宴请三个标准。
(一)工作餐:用于接待因洽谈业务、联系工作等原因来访的一般性人员,不安排酒水,地点安排在学院教工食堂,用餐标准为10元/人·餐;上级领导到学院考察需用工作餐时,用餐标准为20元/人·餐,不安排酒水。
(二)一般宴请:在学院教工餐厅宴请来访人员,由职能部门或分管院领导陪同时,按中餐30元/人、晚餐40元/人的标准安排,以上标准均不含酒水。
(三)重要宴请:主要用于接待重要客人和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在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按50-70元/人标准执行(不含酒水),一般安排在学院教工餐厅或酒店。特殊重要公务接待,由院办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安排。
四、公务接待要求
(一)学院宴请原则上安排在院内教工餐厅。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标准接待,严禁擅自提高宴请标准。
(二)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及酒水费用。宴请时,陪客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来客人数的30%以下。各类宴请酒水原则上不超过接待标准的30%,一批客人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
(三)各部门在学院内教工餐厅宴请客人的,根据接待标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与学院食堂科联系落实;在酒店宴请客人的,根据接待标准与院办联系落实。学院领导在学院内教工餐厅宴请客人的,一般通知院办,由院办根据标准做好落实工作。就餐后由院领导签单,并注明宴请单位名称,费用。二个及以上院领导宴请客人的,由院办负责签单,在学院公共接待费中列支。接待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学院安排的招生宣传、大型校园就业招聘会、学生军训等项目,按项目申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主要领导审批的方式履行程序。
五、其他要求
(一)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国八条、省九条、市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来宾住宿费自理。
(三)来宾的旅游及各种娱乐费用自理。
(四)公务接待中不赠送礼品。
六、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3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公务接待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机构
公务接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郑 喆 刘智勇
副组长:
杨 薇 解平华 黄绍起
公务接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
杨 薇(兼)
副主任:
李新生 韩 薇 王克新
成 员:
王丽君 孙振莉 王亚坤 崔 滨 阮树平
于占海 柏安吉 刘长林 孔秀凡 原 丽
张东东 李宏军 张 莉 王显怡 王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