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技师学院 (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院领导专题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哈技师(劳)党发〔2019〕7号
中共哈尔滨技师学院
(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院领导专题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我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院领导专题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技师学院(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
哈尔滨技师学院(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委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我院党委会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我院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凡属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院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行政部门下达的重要任务。
(二)讨论研究学院意识形态、政治生态建设,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发表的重要讲话以及做出的重要决定。
(四)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研究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五)讨论决定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等方案及重大调整。讨论学院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党政工作总结及要点、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讨论决定学院党员发展转正、不合格党员处置、违纪党员处理、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七)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执行党纪、党规方面的重要事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八)讨论群团、统战、老干部、教代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讨论办学方向、职称评定、教师队伍建设等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十一)讨论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维稳及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方法
第五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时间和频次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如在讨论、表决中意见分歧较大或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对影响党委做出决定的有关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八条 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对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书记、副书记事先应做好充分准备,会前要与其他党委委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
第十条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讨论议题时,一般先由提议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分管领导做出说明,然后展开讨论。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到学院相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实行候会制,在研究、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人员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三条 党委成员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或遇到紧急情况而无法提请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应在事后迅速向党委会汇报。
第四章 议题准备与确定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书记提出,经党委书记确定后,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安排。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确定,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第十五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部门事先进行调查研究、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提出比较成熟的建议方案;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提出比较成熟的建议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凡需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议定的问题以及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
第十七条 涉及多部门分工配合的议题,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并初步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审定后正式列入议程。每次召开党委会的议程、时间、地点及会议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各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五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党委委员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会汇报。明确由责任部门及人员负责的,责任部门及人员应在会议规定时间内按会议决定抓紧办理,并及时向党委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必须服从并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要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党委委员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党委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院党政办公室对于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党委会要求,实行督查、被督查部门和个人必须就相关事项执行、落实情况作出客观说明、院党政办公室将督查结果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凡涉及保密的事项和议事情况,必须严格保密,对于造成泄密的,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组织,并安排专人做好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印发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议纪要须由党委书记签字后归档或印发。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党委会议事规则自行废止。
哈尔滨技师学院(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审议、决定学院日常行政工作方面问题的会议,是学院行政事项的决策程序之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1、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院党委做出的重要决定、研究制定的工作计划、方案和重要措施。
2、研究落实党委关于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审定以学院名义下发的行政规章制度。
3、研究拟定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与总结、重要行政会议的报告。
4、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与教研计划、学生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工作计划,检查评估教育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
5、研究制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监督财务管理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本建设项目,讨论研究预算外大额经费支出项目以及国有资产、设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6、审定学院教学实训、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培训鉴定、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重要规定、制度和实施方案;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部门重要工作汇报。
7、审定职称评聘、薪酬调整、教师聘任、教工培训方案及师生员工的奖惩方案;研究制定人事管理与劳资分配等有关制度的实施方案。
8、研究决定院际合作与交流、校企合作、联合办学、技术开发、后勤服务社会化及安全保卫等重大事项。
9、其他应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方法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主任,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会方能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并尽可能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讨论议题时,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分管领导做出说明,然后展开讨论。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列席。院长办公会实行候会制,在研究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人员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回避制。议事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会务工作。
第四章 议题准备与确定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
第十三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部门事先进行调查研究、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提出比较成熟的建议方案;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提出比较成熟的建议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凡属于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等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经过相关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六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五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事项,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在院长授权下负责督办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主管院长,必要时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如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院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的会务组织,并安排专人做好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印发等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议纪要须由院长签字后归档或印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自行废止。
哈尔滨技师学院(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
院领导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领导专题会议是学院领导专题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党务、行政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二条 院领导专题会议由议题所涉事项的院领导召集并主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院领导专题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汇总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相关决策应充分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领导专题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以下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重要决策(决定)、研究制定相关工作的实施计划(方案)及重要措施;
(二)对拟提请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倾向性意见;
(三)对部门提请研究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四)协调处理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事项;
(五)其它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与会务组织
第五条 各部门提请召开专题会议,须事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涉及多个院领导分管的内容,由召集并主持会议的院领导责成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的部门与其他院领导就议题内容进行充分沟通,经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第六条 凡提交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提出议题的部门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简明扼要的会议材料,内容包括:背景情况、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等。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牵头部门须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形成解决问题的预案。
第七条 凡各部门提请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其负责会议的承办;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不便由某一个部门承办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承办。承办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筹备和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准备相关会议设备和文字材料、会议记录与归档、会议纪要起草与会签等。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院领导专题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院领导专题会议议事程序一般为: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研究讨论;会议主持人汇总与会成员意见后,做出明确决定。
第五章 决定的传达与执行
第十条 院领导专题会议形成的决定,各部门必须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在会议结束后即开始贯彻执行,并将进展情况和完成结果及时向相关院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定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由议题提出部门向分管院领导及时汇报或提请召开会议进行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院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领导专题会议的组织。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院领导专题会议议事规则自行废止。
哈尔滨技师学院(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