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医药与康养“政校企”技能人才培养联盟章程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2日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促进我省就业和适应医药产业、康养服务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形成政府、学校、企业三者之间良性互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推动全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围绕我省产业发展组建黑龙江省“政校企”技能人才培养联盟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医药产业和康养服务业及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黑龙江医药与康养“政校企”技能人才培养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起并主管,以技工院校、企业为主导,政府部门支持,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参与,以联盟成员“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不变”为基本管理规则,理事单位之间的教育和经济业务往来,可以通过协作、参股、转让、托管、租赁等方式进行,联合省内各企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单位自愿参加的省域内合作非赢利性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是在政府支持下,以联盟为平台,按照“产教融合、统筹发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培养适应现代化新龙江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为目标,解决医药与康养企业用人需求。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医药与康养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助推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服务就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汇集发展新动能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联盟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政府部门扶持下,联盟内各成员单位之间地位平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遵循“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准则。

第五条  联盟运行和管理的依据是《黑龙江省“政校企”技能人才培养联盟章程》、有关合作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逐步建立并完善的相关制度。

第二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的工作管理机构为联盟理事会联盟秘书处、专家团等。联盟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联盟秘书处是日常办事机构,专家团是指导机构。联盟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成立相应专业委员会指导开展各方面相关工作。

第七条  联盟实行理事会制度。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吸收和罢免理事单位,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报告以及相关组织管理制度,决定联盟发展建设的其他事项。由省人社厅提名哈尔滨技师学院(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作为理事长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会议。理事长单位主要领导为联盟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应在行业产业发展中具有领军地位,或在科技创新、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综合实力方面具有优势地位,能够带动联盟向更高层次发展。联盟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大会,特殊情况下由理事长提议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  联盟秘书处设立在理事长单位,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单位主管领导担任;成员若干,且由理事长单位指派专人担任。秘书处负责具体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联盟发展规划;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定和实施联盟组织管理制度;收集整理联盟工作进展信息、编发联盟工作动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收集、整理和制定供需台账,做好信息发布;建立和维护联盟信息平台;联络政府相关部门,并接受其工作指导;其他事关联盟发展建设的事宜。

第九条  联盟专家团成员可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联盟单位学校和企业推荐,或由行业协会专家人员自荐,经联盟全体大会通过后担任,为联盟提供技术培训、政策咨询、决策报告、法律服务等指导性服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职责

第十条  本联盟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政府部门。以省市人社部门为主,利用资金和政策优势,通过协调各相关部门、产业行业协会、技工院校、企业组建联盟,做好政策、法律的解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技能人才培养政校企合作机制,搭建企业与学校交流的桥梁纽带,全力扶持联盟发展,实现企业技能人才需求和人员培训需求与学校培养和培训能力的对接。

(二)医药产业和康养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我省相关产业信息和技能人才需求状况以及我省扶持相关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与学校的人才需求见面会,帮助学校了解产业发展现状组建联盟,实现联盟各成员单位共同推动产业发展,共享资源、互利共赢。

(三)医药产业和康养服务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与作用,通过联盟信息平台进行本行业发展规划、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行业内各企业员工培训需求等信息的发布,做到信息共享,为各成员学校及时了解地方产业发展动态、优化调整专业结构提供依据。

(四)联盟各成员技工院校。充分发挥各自院校品牌专业优势,将自身学制教育、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设置、教学容量、师资能力和设备资源等信息进行共享,依托政府政策支持,吸引企业根据招工用工需求和技术革新需求主动进行对接。

(五)联盟各成员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及时发布招工用工信息,与学校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主动引校入企,探索新的技能人才模式,校企合作共同进行技术研发,并对合作学校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提供有效的意见建议,实现校企共赢。

第四章  联盟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本联盟主要任务

(一)合作育人

1、联盟内各成员学校和企业要积极利用联盟平台信息,探索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围绕校企“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等八项合作内容,按照学校和企业实际情况创新性的开展合作育人,完善招生、就业、晋级渠道,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联盟企业要优先录用联盟院校毕业生,并有效落实毕业生待遇相关政策,实现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间的无缝对接。

2联盟内技工院校共享教育资源,实现信息、人力、教学设施和实习实训基地等资源的共享、整合和优化配置,共育师资力量,共享教学资源,共建特色专业,协同互补,共同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充分发挥教育投资的最大效益。努力扩大技师学院(职业训练院)公共服务职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职前、职后培训机会,承担更多的社会服务项目,形成“无限的社会服务”的技工教育发展点。

3建立联盟内技工院校的联动发展体系,衔接中、高级技工专业设置的技能人才培养规格设置,实现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融通;建立联盟内优先选择优秀学生制度,拓展中级工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的学生发展渠道,完善医药与康养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促进医药与康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的持续发展。

4、根据校企合作协议,联盟成员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考核标准,形成完善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5、联盟企业成员选派优秀技术人员作为合作院校的兼职教师,院校选派优秀教师深入合作企业实习实践掌握最新专业知识与技能,企业与学校共同建设由教师、行业专家、企业工程师组成的师资队伍,参与学校的技能人才培养过程,共同合作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技师研修、开展“五小”创新(小革新、小发明、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先进技术应用和新产品开发等活动,合作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

6、学校和企业在“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下探索多元办学模式,通过订单培养、引企入校、新型学徒制、企业冠名班、共建实训基地等形式,共同培养适应现代企业所需的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拓展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二)项目合作

1、政府出台政策,鼓励联盟成员院校和企业在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开发等方面深度合作,发挥学校的人才和智力优势,创设一批校企科技合作项目,就企业生产难题、技术创新专题等开展联合攻关。

2、联盟内校企双方根据实际需求,共同建立实验研发机构,共同申报科研项目,成果共享,推动产学研深入合作。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校企双方共同进行后续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将技术合作由浅入深,紧密结合。

3、政校企共同发力,支持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等,政府引导并出台制度支持,联盟内校企共同研发推广,实现科研成果的尽快落地转化。

4、联盟内各院校、企业、行业协会要利用好联盟信息平台,根据院校专业特色和企业技术需求,及时沟通创新创业项目构想、技术攻关课题构想,主动对接合作对象单位,利用利好政策实现技术共赢。

5、政府、学校、企业应联合举办医药产业和康养服务业多级创新大赛,发掘有潜质的创新创业作品,构建以联盟为桥梁的技术创新平台,激发校企合作创新热情;应联合举办多级职业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活动,促进联盟各方面人才职业能力水平提高,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并最终转化为生产力。

(三)平台搭建

联盟理事长单位和秘书处要利用信息和技术资源,建立立体化、信息化、多元化的黑龙江医药与康养“政校企”技能人才培养联盟信息平台,解决校企合作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梯次有序、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合作紧密的大数据后台,为企业需求和学校人才培养提供对接服务,实现联盟人才和技术供需的信息发布和公开对接,保证企业与学校各种信息的互通互联和精准对接。

(四)其他与联盟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联盟由省人社厅、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工院校、企业(法人单位)组成。凡具有加入联盟的意愿,承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联盟义务,具备法人资格的技工院校、企业和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参加。

第十三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联盟成员单位证书(或签订合作联盟协议)。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联盟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国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和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对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有优先享受师资培育、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的权利;

(三)发展中遇到困难,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有权向联盟理事会提出请求支持和帮助的议案;

(四)根据需要,有相互签订单边或多边具体合作协议的权利;

(五)联盟成员企业在人才招聘过程中,对联盟内院校优秀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六)拥有对本联盟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七)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认真履行联盟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支持并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主动策划开展围绕联盟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

(三)向联盟提供信息资料,反馈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联盟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协作,自觉维护信誉,树立联盟良好形象,维护联盟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五)为联盟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联盟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成员单位要求退出联盟,应提前三个月向联盟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联盟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联盟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盟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联盟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联盟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于通过之日起生效。